一、两者目的不同。 任意
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
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解除权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二、撤销的内容不同。 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解除权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二是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
物权行为。 三、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要在赠与
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解除权则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四、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解除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五、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行使解除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六、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受到“两公一道”限制,即公正过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解除权。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