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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

根据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农户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对农户未经依法报批,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或建设其他建筑物,改变农业用途的,依法由国土部门进行查处,恢复土地原貌,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将承包地挖成池塘的,按原地块进行确权登记。如果池塘占了多个地块,按共有地块处理;各地块面积如有变化,按照原承包面积进行比例分摊。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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