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我认为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抚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去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
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抚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得知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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