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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能否就级别管辖提出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上,有学者从法理上将以下五个因素列为确定级别管辖权的标准:(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4)标的物的价值;(5)涉外因素。应当说,这几个标准对确定级别管辖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但也存在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理论欠缺正当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的标准中,它被解释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高,则由较高层次的行政主体来管辖;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低,则由较低层次的行政主体管辖。”以这样的表述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仍有较大的理论探讨空间。


首先要确定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然后由该地点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来管辖。但是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需要上报给双方的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机关来决定案件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管辖。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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