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指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机构。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但目前国家对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2、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
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3、承接业务
这是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生存的关键,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标书的内容可以包括:
(1)是对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本辖区的专业机构可以按标书的要求自由组合破产清算组进行竞标。
(2)确定对清算组成员的审查。这种审查为一般审查,只要清算组成员以前没有违规违纪的处罚记录,都应当有资格担任清算组成员。
(3)对个案清算组成员名额的限制。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确定清算组成员名额。
(4)确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应当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清算时间、承诺清算的预期质量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等。
(5)约定报酬。报酬主要是指法院确定给清算组的报酬,至于清算组人员的报酬由清算组自行决定。
(6)明确清算组的民事责任与清算成本风险,当清算组不能按约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破产财产不足于支付破产费用时,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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