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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需要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需要确认违法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24-03-05 21:18:17 已帮助19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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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

国家赔偿法》第 20 条第一、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15条、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此法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几年来,该程序设置一直备受诟病,普遍的观点认为它不符合法治原则要求的公正、回避、控权、监督等原则,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难度。 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 取消了单独的确认程序,这也成为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修订前后的《国家赔偿法》 规定或取消“确认”,都是一项制度设计,正确理解本次修改取消“确认”,应结合国家赔偿法其他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多元化归责原则的确立,客观上不需要单独确认程序的存在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这里,违法原则被确立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也正是在这一归责原则统领下,该法分别在第9 条、20 条的行政和刑事赔偿程序中规定,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4 条和 15 、 16 条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予赔偿,这也是“确认”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文字表述上取消了修订前“违法行使职权” 的提法,改变了修订前《国家赔偿法》 在总则中概括单一之归责原则的做法。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再对归责原则加以简单归纳概括,而是将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相结合,通过对行政、刑事赔偿范围的具体表述,确定与该赔偿范围甚至具体条款相适应的归责原则,体现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主要是以违法原则为主,以过错及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列举式的方式确定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作了一一列举,实际上是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行为种类,只要该类行为存在即应给予赔偿,反之不存在即不予赔偿,确认程序也就没有必要再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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