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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片肖像合同

广告片肖像合同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2-24 22:26:44 已帮助156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肖像权授权广告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法律问题


1、使用漫画形象。


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就采取一种类似打草边球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前一段时间,赵本山把谷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个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动漫形象。因为涉诉广告使用的是动漫,主要使用的是小品《不差钱》中的形象,所以到底是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还是表演者权引起了相关法律人士的讨论,但是构成侵权是大家一致的认识。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2万。


其实这种广告在各地的电视台很多,有的用赵本山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葛优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画形象,有的单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有的结合相关的影视剧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画形象。今年,本人亲自办理了一个案件:有一个公司自己做了几集动漫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起名为《非诚勿扰3》,其中使用了电影《非诚勿扰》几位主要演员的动漫形象,尤其是葛优的形象。本案一审已经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所以,无论哪种使用没有经过权利人本人的允许,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只不过侵犯的权益不同而已。


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


有的企业不是使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在这种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人人网未经允许擅自为李宇春开设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没有经过李宇春的同意。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这种方式值得讨论的地方是人人网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广告,本文认为是肯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用什么外衣包裹,广告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


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


比如某药品广告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对此却根本不知情。对于此类广告的违法性已经无容置疑。这类广告一般喜欢使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国外人士即使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作罢。但是这种行为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这种企业不诚信,不值得信赖。


4、使用演员在舞台上的表演形象。


有的企业在广告中使用戏剧演员、舞蹈演员在舞台上表演的形象,比如在平面广告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舞蹈《千手观音》中邰丽华的形象图片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或者表演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专有权利。如果未经许可使用演员的表演形象,可能会侵犯表演者(或者演出单位)的表演者权或者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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