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
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 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 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