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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

《示范法》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采取了“一般条款+例示性规定+注释”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一般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这一“种概念”以及几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属概念”的界定,也包括某些名词术语的定义,同时还起到了兜底条款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规定有 第一条(1)(一般规定)(a)除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和做法外,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b)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有权获得……规定的救济。 (2)(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与保护发明、工业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规定之间的关系)除保护发明、工业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规定外,第一条至第六条应独立地适用于这些对象。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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