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类犯罪,受害人要向司法机关报案,需明确电信诈骗的
立案标准,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有另外的标准,如江苏标准为6000、60000和500000)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从对上述条文的理解来看,受害人被电信诈骗团伙诈骗三千元以上的,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这并不意味这没有达到三千元公安机关就不会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初步判定电信诈骗团伙还诈骗了其他受害人,数额累计超过三千元,也是可以立案的,换言之,报案人应该具体描述对方的犯罪情节和其他具体信息,如果能够判定犯罪行为具有集团化、程序性、无差别地实施的特点、银行账户有异常频繁的转入转出记录等,那么就有合理理由相信具备
立案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