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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主要注意什么呢

1、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口头遗嘱是如何订立的”、“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问题”两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最好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避免出现导致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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