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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

1、抵押人主体资格: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须提交批准文件。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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