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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法

,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人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晾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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