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列了四种情形为法定“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析,这样规定不仅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社会情理以及变化后的社会及社会观念重新审视“上下班途中”,将一些有争议但又符合社会发展的情形纳入“上下班途中”范畴,也力求在列举情形中揭示“上下班途中”的基本内涵,从而指导统一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