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仓储物由于仓储人或者是存货人的原因而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而这种情况一般会给双方都带来较大的损失。对于该类损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区分责任主体,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的处理,也才是对存货人利益提供保障。至于仓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上文也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