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机构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
仲裁员名册。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的
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