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
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与
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
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
除名、辞退、
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由
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
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