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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更改监护人的手续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不能免除,也不会因夫妻离婚,子女只跟一方生活而免除另一方的监护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28条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顺位监护人是配偶;第二顺位是父母、子女;第三顺位是其他近亲属(此处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处于一个顺位);第四顺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一顺位存在多个监护人的可以通过指定的形式更改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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