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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无效的救济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销;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该婚姻就是有效婚姻。事实上,婚姻无效就说明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因而也就不需要离婚,只要经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当事人就可以与他人结婚了。除了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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