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早于1843年由英国人在衡平法院首创,
英国最初的股东代表诉讼只是针对董事会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其实体法的基础在于董事和各股东之间存在信托关系, 因此股东可依据自己的权利令董事履行所负之义务,
这也意味着该股东代表了其他全体股东起诉, 这便成了代表诉讼( Representative suit)
我们认为公司股东的代位诉讼是一种基于契约关系而产生了利益分担体系。股东之间在获得相同公司的股权之后就将其利益通过对其他股东人身信任关系托付给其他股东代为维护,每一个股东都想有这样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同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的契约集团。然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出于控制地位的公司大股东通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达到自己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部分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诉讼就是股东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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