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而非行政决定,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其生效。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在后续民事赔偿、刑事处理等程序中,向法院、检察院等提供相反证据,请求重新划分责任。
(二)当事人应正确认识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若拒绝签字,交警会在认定书上注明。
(三)若要提出异议,需收集足以推翻认定书内容的相反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