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单独财产,需先判断债务性质。可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以此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若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可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成功后,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配偶名下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