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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是否可以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二审原则上是没有移送管辖的,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二审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移送管辖的,但是当事人进行同意也是可以的。在人民法院进行下达判决的时候,对惹您法院判决不服气而定,可以进行复议,但是复议是有法定的时间期限的,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人民法院不进行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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