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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夫妻债务解释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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