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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丢失枪支不报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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