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挪用公款主动退回属于什么行为

挪用公款主动退回属于什么行为

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属于酌定从轻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若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主动归还公款显示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司法裁量时,法官会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像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时间等因素,以及主动归还的主动性和及时性等,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这并非一定能免除刑事处罚,具体需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最新修订:2024-11-2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