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存在顺序方面的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依次为: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兄和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优先选取顺序靠前的人员,仅当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法履行
监护职责或者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才依次考虑后一顺序的人员。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有合适的人来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