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员工倘若清楚知晓老板开设赌场却依然参与,有很大可能会构成
共同犯罪。
要是员工在开设赌场的进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像是组织、策划以及招揽赌客等这类行为,就很可能会被判定为
主犯,进而承担较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倘若仅仅是协助老板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例如看场、记账等,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
从犯,在
量刑的时候会予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不过要是员工是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参与到赌场工作当中,像是被欺骗、受到
胁迫等,并且没有参与到赌场的实际运营管理事务中,一般是不会构成
犯罪的。
因此,不能轻易地就认定员工属于同罪,必须依据员工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
主观故意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