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洗钱罪中的“明知”
犯罪进行认定时:
主观方面的“明知”涵盖确切知晓和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确切知晓是指有确凿
证据显示犯罪人确切知晓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像犯罪人清楚知道资金是通过贩毒、
走私等
犯罪活动获取的钱款。应当知晓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的推断。例如,资金来源不清晰且交易行为明显存在异样,资金数额庞大且频繁经由多个账户进行流转,资金流转方式特意避开监管等情况,按照一个正常且理性的人的认知,能够推断出
行为人应当知晓该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此同时,
司法机关在进行认定时,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接触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