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做一般保证人时,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这两个法律问题很关键。
先诉抗辩权指的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没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确认其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是债权人起诉或仲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人财产仍不够还债,此时一般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能依据《民法典》,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相当于拥有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不过,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也有条件。如果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由于自身原因没及时行使权利,比如无故拒绝债权人要求其行使该权利的合理请求,就可能影响追偿权。但只要最后承担了保证责任,又不存在法定限制追偿权的情况,基本的追偿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他人担保不是小事,遇到法律问题拿不准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