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刑事诉讼里,即便
证据不够充足,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
处罚,是有独特意义的。
其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重于被追诉者自愿认罪认罚。然而,仅仅有认罪认罚却
证据不足时,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需达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实且充分”的证明标准。
司法机关不能仅凭借认罪认罚就作出有罪裁决。在此情形下,司法机关得继续展开侦查或审查工作,补充证据,以弄清楚案件事实。倘若最终还是无法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就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像不
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之类的。
所以,当证据不足时,认罪认罚不能直接促成有效的
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