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字确认后不久发现问题,立即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要求对笔录内容进行更正,然后重新签字确认。当执法人员拒绝更正时,在笔录上写明“以上记录与本人所说不符”,同时签名。
(二)案件进入后续司法程序,向检察官、法官指出该口供与事实不符,详细阐述理由,并且提供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或线索,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三)若因为受威胁、诱导等作出违背事实的口供,及时将情况反映,一旦情节严重涉嫌违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