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里,不存在统一的所谓“最低金额”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财产类案件依据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案件受理费。
例如,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需缴纳 50 元。
这里 1 万元以下可视为金额较低的情形,但这只是受理费的计算方式,并不意味着低于此金额就不能进行
诉讼。
对于一些非财产案件,像
离婚案件每件缴纳 50 元至 300 元;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缴纳 100 元至 500 元等。
只要
当事人拥有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即便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极小或者没有具体金额(如请求停止侵害行为等),都能够
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