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逮捕之后的侦查
羁押期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
但是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期限即将届满但仍然无法完成全部侦查工作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一个月。
以下几种情况将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获得额外两个月的延迟:首先是发生在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
情节严重复杂的案件;其次是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再次就是跨区域
流窜作案的严重复杂案件;最后是
犯罪隐蔽程度高、
证据采集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依照以上规定延长
侦查期限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需要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检察机关申请,延期两个月进行侦查。
而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目来看较长时间内不适合移交审判的极其重大复杂的案件,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推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