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脸”这种行为是否能被视为对他人的
侮辱行为,我们无法仅仅根据其本身来做出直接的肯定或否定回答。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所谓的“
侮辱他人”,乃是采用
暴力手段或者其他相应方式,通过公共场合下的公开言论,降低或损害他人尊严,剥夺和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
假如“打脸”行为发生在公众场合,并且伴随着带有侮辱性质的措辞、行为及表情,从而导致受击方的社会舆论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那么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足以为“侮辱他人”
罪名成立。
但是,倘若“打脸”所涉及的只是纯粹的肢体冲突,而没有侮辱的
主观故意与实际效果的产生,那么它所能被归类的或许仅仅是一项普通的
治安违法行为抑或是一起
民事侵权案件。
综上所述,在判断“打脸”这种行为能否构成“侮辱他人”时,需要全面考量行为进行的场所、手法、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以及实施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多方面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