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逮捕并移至看守所进行
拘留羁押的时间将会被计入宣告的实际
刑事惩役期限之内。
据我国的基本
刑法条款提到,
管制的平均单次惩役限期,应自经批准和执行的判决日期开始计算;而对于判决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日,将每一天折换成算作两年的刑期。
同样,对于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应从判决批准和执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同时,如果在判决执行之前出现了先行羁押的情况,这部分羁押的天数也会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以一天折合为一天的刑期来进行计算。
这项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所有罪犯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导致实际服刑期远远超出所判定
刑罚的情况发生。
由于在羁押期间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明显的限制,所以将这些日子折抵成相应的刑期无疑是公平且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