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违约金额所占比例之确立问题,通常要在全面权衡多种影响要素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首先,需要审阅
合同条款内是否已有明确的
违约金额规定或者相应的比例约定。
如已存在此类约定,一般会按照此标准执行;然而,如果约定过高或过低,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在公平正义原则和实际损失的对比评估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如在合同中并无此类条款约定,那么通常将会以
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作为参考依据。
损失范围既包括了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之后,本应获得的预期经济利益,又不允许其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理应预见并且可能会产生的全部损失。
实际上,实践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违约方在此次事件中的主观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各方
当事人所处的缔约地位强弱等各方面因素。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违约金额及其所占比例的确定绝非简单的一刀切式
处理方式,而更象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的复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