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
组织赌博活动罪行的
立案标准问题,其主要考量包括如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士进行赌博,且通过从中抽取手续费的方式所获取的利益累计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其次,当组织三个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并且其中涉及到的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再次,便是在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的过程中,累积的参赌人数达到了二十人以上;最后,便是当组织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并借此机会从中收取
佣金以及
中介费等费用的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在组织赌博的过程中有
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者组织
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又或者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赌博
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直接协助,即使这些行为没有达到上述所提到的数额标准,也有可能会被
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