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之下,对于涉嫌设置赌博场所的
犯罪者,检察机关在衡量各类要素后,的确存在着不
起诉的可能性。
这包括犯罪性质极其微小、危害程度极低,因此无法认为该罪犯构成了犯罪;或者
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限;再或者身处特赦令之中,免除了其应受的
刑罚处罚等等。
另外,如果该罪犯属于
初犯,在犯罪行为中的情节较轻,并同时具备了
自首、
立功等突出表现,对所犯罪行表示后悔并愿意接受
处罚,积极配合退缴
违法所得等,那么检察院亦有可能对以上各项情节进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然而,这样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充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证据之上,以确保犯罪的证据链条被完整套用,以及准确评估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
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