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移交而来的
公诉案件,应恪守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相应决策的原则。
然而,对于部分判定为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地给予十五天的延长期限。
针对
犯罪嫌疑人口头承认其
犯罪行为并承诺积极配合
司法程序的情形,若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可用性准则,应尽可能地缩短处理时间,即在短短十日内作出裁定。
同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的
徒刑期限超过了一年,那么检察机关也有权利将审理时间延长至多十五日。
一旦检察官在完成
审查起诉工作后,确认需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时,他们将遵循相关程序,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进一步处理。
但是,如果发现
证据不充分或者案情相对较轻的状况,检察机关有权退回案件以便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同样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均为一个月。
总而言之,从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整个过程所需的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段大约在一到一个半月之间,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