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自案件正式移交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之日起,作为辩护律师便可享有查阅
案卷材料的权利。
然而请各位留意,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接获由公安
侦查机关提交的已完成审查起诉手续的涉案案件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
被害人即
犯罪嫌疑人发出其享有聘请
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告知通知。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如有阅卷需求,检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审核并安排相应的阅卷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上述程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略显延误,但仍须牢牢铭记,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
司法程序,切勿泄露任何涉及案件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
个人隐私资料等人身权益方面的敏感信息。
另外,需要特别阐明的是,辩护律师从阅卷活动中所获取的案件相关信息,仅限于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
代理服务之用,严禁将这些信息用于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