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得以成案需要符合如下几项必备法律要件:首先,
债权人对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并已届清偿时期。
其中,所谓"合法性"意味着该债权不应为无效或可能被撤销之类型;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已到期,即已到达非延后支付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持迟疑态度而未积极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由此导致债权人遭遇
财产损失。
具体而言,"怠于行使"一词在法学上特指债务人尚未采取
诉讼或
仲裁的途径,向次债务人追索其依法享有而又具有现时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该笔已到期的债权不得属于债务人专享的私人权益范畴之内。
举例来说,该类权属包含但不仅限于发酵自
抚养、抚养、
赡养以及
继承等社会关系并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职业酬劳、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以及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等各类权益。
最后,债权人有责任以自身名义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担任原告主体地位,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
诉讼程序中的第三方参与者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