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事诉讼法程序中,提起的
刑事拘役申请并不会一经提交便立即生效。
这一过程被称为“37天
批捕”,但它并非指此案已进入检察机构的审核流程。
尽管批准行动的权力归属检察院,然而批准后的调查及
拘留期限则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在这一期间,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案件,直至完成所有必要的侦查工作。
只有当公安机关完成了所有的侦查任务,他们才会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此时,案件才真正意义上地进入了检察机构的审理环节。
在此阶段,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法院
提起公诉。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37天批捕”仅仅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里程碑,距离整个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还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