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
证人候审
保证金的返还事宜通常遵循如下规程: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候审期间保持行为规范,且直到候审期结束都未曾违反任何取保候审的条款规定,则可以在收到
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
法规文件时,凭借这些凭证前往银行处提取已缴纳的保证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决定返还保证金的事项,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方能生效。
此举目的在于确保返还条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需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经其签署《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后方能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于解除了取保候审之刻起,同时向相应的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后者立即全额返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
其间,犯罪嫌疑人均应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盖章)、捺指印以示确认。
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流程可能会随着地域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而稍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