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的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首先,作为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必须具备合法性并已经届满。
这也就意味着,债权本身应该是在法律规范下生成的,并且已经到了需要被履行的期限。
其次,假设债务人没有积极主动地去行使其已经到期的正当债权,就可以视为违反了这个构成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有能力行使他所拥有的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拒绝行使或者拖延行使,都可以视为违反了这一点。
接下来,如果该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符合这一
构成要件。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如果债务人如果在应当行使权利的情形下,并未采取任何行动,造成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维护,那就违反了这一构成条件。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债权都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物。
例如,像由
抚养、抚养、
赡养和
继承等特殊关系所衍生出来的给付请求权等,是不得被代位行使的。
总的来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就能运用依法享有的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