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代位"乃针对
代位权之概念,而代位权的实施则需遵循特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亦即最为关键的要素,即
债权人应拥有合理并已届清偿期的对
债务人之债款权利;此意在强调作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必须具备合法性,而且
债务履行期限也应当已经过去。
其次,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对于已到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不积极主张,导致债权人遭受
经济损失,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怠于行使",具体而言,即是指债务人没有运用
诉讼手段或
仲裁途径向次要债务人提出其所享有且具有法定支付义务的到期债权。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此时债务人所持有的权力并非专为债务人自身所有,例如因亲属关系如
抚养、
赡养、抚养以及
继承关系所引发的付款请求权,以及
劳动者的薪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用、人寿保险以及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诸如此类权益,皆无法通过代位
行权的方式加以获取。
综观以上所述,唯有债权人在同时满足上述各项条件时,方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进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