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费用的算计方式,通常是严格依照国务院所颁布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其算计标准是根据原告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值,严格按照相应比例阶段性的累积缴纳。
举例来说,倘若原告所主张的标的金额不足 1 万元人民币,那么他将每一个案子都需缴纳 50 元人民币作为诉讼费用; 如果这个金额在 1 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则需要按照 2.5%的比例缴纳; 而当该金额超出 10 万元且低于 20 万元时,则须按照 2%的比率缴纳,以此类推。
然而,每次诉讼费用的确切计算金额,都必须依据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总金额而作出精确的核算。
在原告正式提起
代位权诉讼之时,法院将会以
书面形式向原告明确告知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的具体数值。
对于整个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通常都是由最后
败诉的那一方
当事人承担所有或部分。
然而,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部分胜利和部分失败的情况,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各方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