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定期
羁押抑或是非制度性的取保候审,这二者本质上都属于一种国家权力的干涉手段。然而,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分析比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现行的
监视居住显得较为严重。具体来说,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手段的罪犯或者被告,他们在身体上的自由权利将会被大幅度地削减,且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经由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后才有权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场所。与此同时,他们无法自由地前往任何地方。相比较而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就显得轻便许多,被取保候审的个体在未得到执行机关的预先批准前,禁止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乡村,并且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约束,但相较于前者来说还是更加灵活。然而,两者之间的不同并不是仅仅体现在严重程度上,实际适用时需要全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面临的社会威胁以及个人危险性的评估等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