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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住自己家吗

监视居住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必须居住于自身所提供的住所之中。实际上,监视居住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在此手段之下,被监视者有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可供选择,分别为在住处进行以及由司法机关指定居所进行。在住处执行时,通常情况下即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固定住所作为执行地点。然而,若该住所并不适宜执行相关任务,例如可能对证人的作证过程产生干扰、导致证据被销毁或伪造等问题,亦或是犯罪嫌疑人并无固定住所,则司法机关有权指定其他合适的居所作为执行地点。值得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不得选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场所之内。此外,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除非因无法通知而无法执行外,司法机关均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被监视居住者的亲属发布通知。
最新修订: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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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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