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法律体系下,
犯罪嫌疑人身处看守所期间的期限将纳入到其刑期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判处
管制的罪犯来说,他们的刑期自判决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判决之前产生的先行
羁押行为,将会按照一天的
拘留时间相当于两天的刑期进行相应的转换或对冲。至于被判处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即他们的刑期亦将从判决文书正式生效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在判决之前已有先行羁押的情形出现,那么这种羁押行为也将按一比一的比例转变为刑期。这一立法细节旨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司法原则,以
保证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所付出的代价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处置,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请务必注意的是,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转换及计算的步骤,还需要参照有关案件的具体事实及其所对应的法律
法规来做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